詞條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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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5月12日公佈,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爲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錄、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調整並公佈。第四條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用人單位應當儘可能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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