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於1988年10月31日經國務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條例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的研究、保種、飼育、供應、應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分工,有利於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實驗動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第六條國家實行實驗動物的質量監督和質量合格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另行制定。第七條實驗動物遺傳學、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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