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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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於2014年3月14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4年4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佈,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佈的《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同時廢止。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一條爲規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照本規定。第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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