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0年4月4日(總局令第127號)發佈,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一條爲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實施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食品添加劑是指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以標準、公告等方式公佈的可以作爲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爲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物質,不得作爲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不得作爲食品添加劑實施生產許可。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範圍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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