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監督管理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05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公佈,自2005年8月11日起實施。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佈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和調整後,重新公佈。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爲了加強對集體用餐配送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證用餐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的集體用餐配送,是指餐飲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訂購要求,對膳食進行集中加工、分裝和分送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相對固定訂購集體用餐的管理活動。國家和本市對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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