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2006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一條爲了規範藥品使用行爲,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合理,維護受藥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藥品使用,是指用藥人以預防、診斷、治療疾病和康復保健以及其他調節人的生理機能爲目的,向受藥人提供藥品所實施的藥品購進、儲存、調配及應用的活動。本條例所稱用藥人,是指依法登記成立並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疾病預防、保健、戒毒等活動的其他單位。本條例所稱受藥人,是指接受用藥人提供的用藥服務且將藥品用於自身的自然人。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藥品使用以及與藥品使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個人自購自用藥品以及法律、法規對藥品使用有特別規定的,不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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