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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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88年07月21日頒佈,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爲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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