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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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於2001年7月11日經農業部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保障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依照《條例》規定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條例》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於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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