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於2012年3月22日總局令第145號發佈,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3月14日公佈的《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第一條爲加強進口食品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向中國輸出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統稱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註冊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工作。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組織實施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註冊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實施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認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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