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1年4月18日(總局2011年第52號公告)印發,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自施行之日起,其他相關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管理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爲準。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範第一條爲規範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監管工作,確保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公衆人身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範。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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