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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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於2010年12月28日印發,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1998年11月17日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148號)同時廢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第一條 爲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行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點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政府舉辦的獨立覈算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第三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爲目的。第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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