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管理規範(2012年版)》由衛生部於2012年8月27日衛辦醫政發〔2012〕100號印發,已於2013年12月27日廢止,最新版本爲《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管理規範(2013年版)》。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管理規範(2012年版)爲加強呼吸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與管理,規範呼吸內鏡臨牀診療行爲,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特制定本規範。本規範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師開展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的基本要求。本規範所稱的呼吸內鏡診療技術主要包括可彎曲支氣管鏡、硬質氣管/支氣管鏡、內科胸腔鏡等診療技術。(一)醫療機構開展呼吸內鏡診療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二)具有衛生行政部門覈准登記的相關專業診療科目,有與開展呼吸內鏡診療技術相關的科室和設備,並滿足下列要求:1.呼吸內鏡工作室。(1)滿足呼吸內鏡診療技術臨牀工作要求,包括術前準備室、內鏡診療室和術後觀察室等。開展內科胸腔鏡診療技術的醫療機構應具備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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