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規定》1994年10月8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78號宣佈《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規定》廢止和失效。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規定第一條爲加強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工作,減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輻射危害,保障核電廠工作人員和公衆的健康與安全,根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造成重大輻射後果和人員健康影響的核電廠核事故的醫學應急管理工作。第三條國家對核事故醫學應急工作實行國家、地方二級管理。第四條核事故醫學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爲主的原則,貫徹執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衆、保護環境的方針。第五條核事故醫學應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充分利用現有的放射衛生防護機構和衛生醫療單位的技術力量和設備,平時做好醫學應急的各項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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