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甘肅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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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甘肅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

《甘肅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9年6月25日甘食藥監法〔2009〕192號印發。甘肅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序號違法行爲處罰依據適用情形自由裁量標準1無證生產、銷售藥品、配製製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生產、銷售金額不足1萬元,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罰款。生產、銷售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2萬元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生產、銷售金額在2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予以取締,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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