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2007年10月31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2008年1月4日發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衛計委發佈《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訂<單採血漿站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對其進行修訂,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總投資額及資金的來源和驗資證明”。自2015年5月27日起施行。單採血漿站管理辦法第一條爲加強單採血漿站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漿者健康,保證原料血漿質量,根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單採血漿站是指根據地區血源資源,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並經嚴格審批設立,採集供應血液製品生產用原料血漿的單位。單採血漿站由血液製品生產單位設置,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單採血漿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供血漿者是指提供血液製品生產用原料血漿的人員。劃定採漿區域內具有當地戶籍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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