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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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於2006年6月29日印發,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加強對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與運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社區衛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在城市範圍內設置的、經區(市、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第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社區、家庭和居民爲服務對象,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貧困居民等爲服務重點,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劃生育技術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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