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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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12月3日京政發〔2010〕38號發佈,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2007年6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7〕11號)和2008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北京市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京政發〔2008〕24號)同時廢止。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權益,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全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促進首都經濟發展與和諧穩定,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一)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重點保障城鎮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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