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ICS13.100C6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57—2008《職業性哮喘診斷標準》(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asthma)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8年06月06日發佈,自2008年12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57—200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6.1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本標準代替GBZ57—2002《職業性哮喘診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57—2002同時廢止。本標準與GBZ57—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刪除原標準中的觀察對象;——原標準在診斷分級上分輕度和重度哮喘兩級,修訂後按脫離變應原接觸及治療後哮喘發作的頻度、肺功能檢查結果分爲輕度、中度和重度三級。本標準的附錄A爲資料性附錄,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和附錄G爲規範性附錄。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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