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外用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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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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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zhòng zǔ niú jiǎn xìng chéng xiān wéi xì bāo shēng cháng yīn zǐ wài yòng róng yè

2 英文參考

Recombinant Bovine Basic FibroblastGrowth Factor for External Use,Liquid[2010年版藥典]

3 重組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外用溶液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重組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外用溶液

3.1.2 漢語拼音

Chongzu Niu Jianxing ChengxianweixibaoShengzhangyinzi Waiyongrongye

3.1.3 英文名

Recombinant Bovine Basic FibroblastGrowth Factor for External Use,Liquid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品系由高效表達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基因大腸桿菌,經發酵分離和高度純化後獲得的重組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製成。含適宜穩定劑,不含防腐劑抗生素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3.4 製造

3.4.1 2.1 工程菌菌種

3.4.1.1 2.1.1  名稱及來源

重組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工程菌株系由帶有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基因重組質粒轉化的大腸桿菌菌株。

3.4.1.2 2.1.2  種子批的建立

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管理規程”的規定

3.4.1.3 2.1.3  菌種檢定

主種子批工作種子批菌種應進行以下各項全面檢定。

3.4.1.3.1 2.1.3.1  劃種LB瓊脂平板

應呈典型大腸桿菌集落形態,無其他雜菌生長

3.4.1.3.2 2.1.3.2  染色鏡檢

應爲典型的革蘭氏陰性桿菌

3.4.1.3.3 2.1.3.3  對抗生素的抗性

應與原始菌種相符。

3.4.1.3.4 2.1.3.4  電鏡檢查工作種子批可免做)

應爲典型大腸桿菌形態,無支原體、病毒樣顆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3.4.1.3.5 2.1.3.5  生化反應

應符合大腸桿菌生化反應特性。

3.4.1.3.6 2.1.3.6  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表達量

在搖牀中培養,應不低於原始菌種的表達量。

3.4.1.3.7 2.1.3.7  質粒檢查

質粒的酶切圖譜應與原始重組質粒的相符。

3.4.1.3.8 2.1.3.8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檢查工作種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應與批准的序列相符。

3.4.2 2.2 原液

3.4.2.1 2.2.1  種子液製備

將檢定合格的工作種子批菌種接種於適宜的培養基(可含適量抗生素)中培養。

3.4.2.2 2.2.2  發酵培養基

採用適宜的不含抗生素培養基

3.4.2.3 2.2.3  種子液接種及發酵培養

2.2.3.1  在滅菌培養基中接種適量種子液。

2.2.3.2  在適宜的溫度下進行發酵,應根據經批准的發酵工藝進行,並確定相應的發酵條件,如溫度、pH值溶解氧、補料、發酵時間等。發酵液應定期進行質粒丟失率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G)。

3.4.2.4 2.2.4  發酵液處理

用適宜的方法收集、處理菌體。

3.4.2.5 2.2.5  純化

採用經批准的純化工藝進行初步純化和高度純化,使其達到3.1項要求,即爲重組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原液。加入穩定劑,除菌過濾後於適宜溫度下保存,並規定有效期

3.4.2.6 2.2.6  原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3.4.3 2.3 半成品

3.4.3.1 2.3.1  配製與除菌
3.4.3.1.1 2.3.1.1  稀釋液配製

按經批准的配方配製稀釋液。配製後應立即用於稀釋。

3.4.3.1.2 2.3.1.2  稀釋與除菌

將檢定合格加穩定劑重組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原液用2.3.1.1項稀釋液稀釋至所需濃度。除菌過濾後即爲半成品保存於2~8℃。

3.4.3.2 2.3.2  半成品檢定

按3.2項進行。

3.4.4 2.4 成品

3.4.4.1 2.4.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3.4.4.2 2.4.2  分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規定

3.4.4.3 2.4.3  規格

應爲經批准的規格

3.4.4.4 2.4.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

3.5 3 檢定

3.5.1 3.1 原液檢定

3.5.1.1 3.1.1  生物學活性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Ⅹ G)。

3.5.1.2 3.1.2  蛋白質含量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二法)。

3.5.1.3 3.1.3  比活性

生物學活性與蛋白質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質應不低於1.7×105IU。

3.5.1.4 3.1.4  純度
3.5.1.4.1 3.1.4.1  電泳法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C)。用非還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法,分離膠膠濃度爲15%,加樣量應不低於10μg(考馬斯亮藍R250染色法)或5μg(銀染法)。經掃描儀掃描,純度應不低於95.0%。

3.5.1.4.2 3.1.4.2  高效液相色譜法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Ⅲ B)。色譜柱採用十八烷基硅烷鍵合硅膠爲填充劑;以A相(三氟乙酸-水溶液:量取1.0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勻)、B相(三氟乙酸乙腈溶液:量取1.0ml三氟乙酸加入色譜純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勻)爲流動相,在室溫條件下,進行梯度洗脫(0~70%B相)。上樣量應不低於10μg,在波長280nm處檢測,以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色譜峯計算的理論板數應不低於2000。按面積歸一化法計算,牛鹼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主峯面積應不低於總面積的95.0%。

3.5.1.5 3.1.5  分子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C)。用還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法,分離膠膠濃度爲15%,加樣量應不低於1.0μg,供試品2條蛋白質電泳區帶的分子質量應分別爲17.5kD±1.8kD和22.0kD±2.2kD。

3.5.1.6 3.1.6  外源性DNA殘留量

每1次人用劑量應不高於10ng(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B)。

3.5.1.7 3.1.7  等電點

主區帶應爲9.0~10.0,且供試品的等電點圖譜應與對照品的一致(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D)。

3.5.1.8 3.1.8  紫外光譜

用水或生理氯化鈉溶液將供試品稀釋至約100~500μg/ml,在光路1cm、波長230~360nm下進行掃描,最大吸收峯波長應爲277nm±3nm(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Ⅱ A)。

3.5.1.9 3.1.9  肽圖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E),應與對照品圖形一致。

3.5.2 3.2 半成品檢定

3.5.2.1 3.2.1  生物學活性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Ⅹ G),應符合規定

3.5.2.2 3.2.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3 3.3 成品檢定

3.5.3.1 3.3.1  鑑別試驗

免疫印跡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A)或免疫點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B)測定,應爲陽性

3.5.3.2 3.3.2  物理檢查
3.5.3.2.1 3.3.2.1  外觀

應爲無色澄明液體,不得含有肉眼可見的不溶物。

3.5.3.2.2 3.3.2.2  裝量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D),應符合規定

3.5.3.3 3.3.3  化學檢定
3.5.3.3.1 pH值

應爲6.5~7.5(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

3.5.3.4 3.3.4  生物學活性

應爲標示量的70%~20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Ⅹ G)。

3.5.3.5 3.3.5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6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執行。

3.7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3.8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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