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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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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血站管理辦法(暫行)

1998年9月21日發佈,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血站是指不以營利爲目的採集、製備、儲存血液,並向臨牀提供血液的公益性衛生機構。血液是指用於臨牀的全血、成分血。第三條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爲區域,實行統一規劃設置血站、統一管理採供血和統一管理臨牀用血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置審批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臨牀用血需要等實際情況和當地區域衛生髮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血站設置規劃。第六條血站設置:(一)血站分爲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等,負責指定的服務區域的採供血工作。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設血液中心;設區的市設中心血站;縣及縣級市可以設基層血站或者中心血庫。(二)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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