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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
(二)工作认真,身体健康;第九条地方各级放射防护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审查、考核合格后任命,并发给放射防护监督员证件和标志。(三)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情况监督检查;但有权制止违法行为。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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