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jìn chū kǒu shí pǐn biāo qiān guǎn lǐ bàn fǎ
《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0年2月15日(總局令第19號)發佈,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商檢局、外經貿部1994年5月24日發佈的《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辦法(試行)》(國檢檢函[1994]158號)和原國家商檢局1994年4月21日發佈的《進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標籤檢驗管理規定》(國檢檢[1994]112號)同時廢止。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保證進出口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標籤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進出口預包裝食品(以下簡稱進出口食品)標籤的審覈、檢驗管理。
第四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工作,並負責食品標籤的審覈、批准、發證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食品標籤的初審及檢驗工作。
3 第二章 標籤審覈
第六條 進出口食品的經營者或其代理人在進出口前,應當向指定檢驗檢疫機構提出食品標籤審覈申請。
第七條 申請食品標籤審覈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食品標籤審覈申請書;
(二)食品標籤的設計說明及適合使用的證明材料;
(三)食品標籤所標示內容的說明材料;
(五)食品標籤的樣張六套,難以提供樣張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品種及工藝相同、規格或包裝形式不同的進出口食品可以合併提出標籤審覈申請。
第九條 申請食品標籤審覈時,還須提供相應的檢測樣品。樣品應具有代表性,並能滿足標籤審覈要求。
第十條 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受理進出口食品標籤審覈的申請,並按有關規定組織初審。初審後,將申請材料和初審結果報送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批。
第十一條 進出口食品標籤審覈的內容包括:標籤的格式、版面以及標註的與質量有關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進口食品標籤必須爲正式中文標籤。
第十二條 進口食品標籤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進行審覈;出口食品標籤應按進口國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進行審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