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法規文件 醫療機構管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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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uó jiā yī xué zhōng xīn guǎn lǐ bàn fǎ ( shì xíng )

2 基本信息

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2年12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醫政發〔202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爲進一步加強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及國家醫學中心及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置規劃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2.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12月21日

4 全文

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4.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要求,着力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範國家醫學中心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醫學中心以推動國家醫學科學進步爲目標,聚焦重大疾病防治需求,對標國際醫學科學前沿,在疑難危重症診斷與治療、醫學科學關鍵技術攻關、高水平醫學研究與成果轉化、重大公共衛生問題應對與突發事件醫療應急、高層次醫學人才培養、國際交流合作、中西醫協同創新等七個方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並與國家和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共同構建覆蓋全國的高水平醫院網絡。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作爲國家醫學中心的主管部門,負責國家醫學中心的設置管理、考覈評價和動態調整等工作。

4.2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建立國家醫學中心“揭榜掛帥”和跟蹤評估機制,組建工作專班、技術專班和專家組,加強國家醫學中心管理。

第五條 工作專班負責組織國家醫學中心申報審覈、明確“揭榜掛帥”任務、考覈評價等具體事務性工作,並組織協調技術專班和專家組開展工作。

第六條 技術專班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指定單位組建,負責國家醫學中心申報審覈管理系統的運行與維護;對申報材料中可利用信息化手段抓取的定量指標進行復核;承擔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按專業類別成立專家組,每個專業類別從全國遴選 10 家左右具有代表性的醫院,覆蓋6個行政區域,每家醫院推選 1 名學科帶頭人組建專家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指定具有權威性的專家作爲組長。專家組負責起草相應類別的設置標準並賦權重;與工作專班共同對申報材料中不可抓取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關材料進行復核;對國家醫學中心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科研攻關清單及成果等進行同行評議;承擔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國家醫學中心申報工作,對醫院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審覈,並會同有關部門和醫院制定建設方案;根據建設方案推進本轄區國家醫學中心建設並提供相關支持。

第九條 國家醫學中心依託的主體醫院負責國家醫學中心的日常運行,爲國家醫學中心開展工作提供人、財、物等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國家醫學中心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形成有利於國家醫學中心發展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十條 國家醫學中心圍繞功能定位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任務並落實;完成國家衛生健康委下達的“揭榜掛帥”和其他任務。

4.3 第三章 設置流程

第十一條 國家醫學中心設置工作包括制定規劃和標準、組織申報和審覈、提請審議和設置等步驟。

第十二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統籌考慮國家重大戰略,優質醫療資源情況,圍繞影響人民健康的重大、全局性醫學科學問題,結合新興技術領域前沿和發展趨勢編制規劃。

第十三條 設置標準起草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專家組起草,實行專家組負責制。起草設置標準堅持定量定性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爲主的原則,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條件和醫、教、研、防、管 6 方面內容,附件一般包括疑難危重病種清單及核心技術清單。

第十四條 醫院向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自評估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申報要求,組織專家對醫院材料進行覈實論證並出具專家評審意見,擇優選擇本轄區內符合標準的申報醫院,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建設方案,並通過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申報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申報材料。申報醫院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國家醫學中心依託的主體醫院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三級甲等醫院;符合相應類別國家醫學中心設置標準;相應類別的臨牀診療水平國內領先;醫學人才培養質量位居前列;臨牀研究和轉化能力突出;領軍人才和團隊優勢明顯;能夠對落實國家醫學中心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自覺接受國家衛生健康委考覈評價。

每個省份在同一類別原則上只可申報一個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聯合申報的主體醫院原則上不超過2 家。每家醫院原則上不能作爲3 個以上(不含3 個)類別的國家醫學中心。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工作程序包括形式審覈、材料複覈、綜合評估3個步驟。

(一)形式審覈。工作專班對各地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覈,主要根據設置規劃和申報要求確定申報醫院是否滿足申報的基本條件。

(二)材料複覈。堅持用數據驗證、用信息化支撐,避免人爲因素干擾。申報材料中可利用信息化手段抓取的定量指標由技術專班進行復核;對於部分不可抓取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建立雙審覈機制,由工作專班和專家組依據申報材料作出判斷。複覈達標的指標由系統自動按照專家組確定的指標權重進行賦分,形成最終申報材料複覈得分。(三)綜合評估。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照符合規劃、達標擇優的原則確定候選醫院,其中,達標是指得分率在90%及以上,擇優是指綜合考慮得分情況、戰略佈局等因素從達標醫院中選擇。

第十六條 國家醫學中心名單經國家衛生健康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正式發文設置。

4.4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醫學中心依託的主體醫院隸屬關係不變,鼓勵各國家醫學中心根據國家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特點的組織模式,建立資源整合共享、協同創新攻關和高效運行管理等機制。

第十八條 國家醫學心實行主體醫院黨委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若依託的主體醫院爲專科醫院,中心主任原則上由該醫院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若主要負責同志無相關專業背景,則增設 1 名學科帶頭人作爲中心主任;若依託的主體醫院綜合醫院,中心主任原則上由主體醫院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專業的學科帶頭人共同擔任,若兩者爲同一人可以只設 1 名中心主任。中心主任負責統籌中心日常管理,確保中心按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同時明確承擔中心辦公室職能的部門,有專人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進。中心的組織架構應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同一類別的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建立有效的協同工作機制。委員會實行輪值負責制,由該類別各國家醫學中心按年度輪流負責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要立足國內、放眼國際,制定本類別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整體發展目標和規劃,明確職責分工,定期召開會議,及時協調、溝通工作,共同落實發展目標。

第二十條 國家醫學心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國家醫學中心名義對外發表重要數據文章、接受採訪、開展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立項開展重大科研項目等。每年底形成國家醫學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和第二年度工作計劃,經主體醫院簽章後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不得以國家醫學中心名義設立分中心、分支機構,一經發現視爲年度考覈不合格,已設立的應當立即整改。

4.5 第五章 考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對設置的國家醫學中心進行年度考覈,根據考覈結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二條 考覈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評估、專家評議、數據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 考覈內容圍繞國家醫學中心七個方面的職責和運行管理情況,形成以重大疾病診療能力、先進技術開展情況、領軍人才培養、研發成果科學價值和社會價值、牽頭開展國際合作爲導向的考覈評價體系,重點考覈“揭榜掛帥”任務落實情況、行業示範引領情況、國家衛生健康委交辦任務完成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考覈結果分爲優秀、合格、不合格。對考覈結果優秀的中心予以重點支持,連續兩年優秀的,第三年可免予考覈。

第二十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對考覈不合格的中心進行約談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連續三年考覈不合格的取消中心資格。

4.6 第六章 專家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家組成員由醫院推薦,國家衛生健康委聘任,聘期 5 年。根據工作需要,期滿可連續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專家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

(一)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代表性,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現任或曾任國家級學協會相關專業二級分會常委及以上職務、相關專業國家級質控中心副主任及以上職務或省級質控中心主任,其中組長應當具有學術權威性。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保密紀律,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學術端正,無相關違法違規記錄。

(三)認真履行專家職責,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紀律和要求。

(四)身體狀況能夠滿足相關工作強度和時間要求。

第二十八條 專家工作紀律:

(一)堅持科學精神,嚴謹開展相關工作。

(二)嚴守保密紀律,不向任何個人和單位泄露工作內容。

(三)未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允許,不得以專家組成員身份對外授課、接受採訪、發表文章、解讀政策,不得留存、複製擴散相關工作資料。

(四)遵守迴避原則,主動迴避所在醫院醫院所在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確保工作公平公正。

(五)遵守廉潔紀律,工作中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

第二十九條 聘期內專家存在以下情況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主動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組成員。

(二)違反工作紀律或不能履行專家職責。

(三)所在醫院要求更換專家。

(四)發生違法違紀行爲

(五)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組成員。

4.7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國家醫學中心名稱統一命名爲“國家**(類別)醫學中心”。英文名稱爲“National Center for***”。

第三十一條 醫院未正式設置成爲國家醫學中心前,不得以國家醫學中心名義開展任何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6 解讀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了《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對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以下簡稱“雙中心”)的管理,推動雙中心發揮積極作用

6.1 一、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緊密圍繞人民羣衆對優質醫療服務的新期盼,結合當前我國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實際,積極研究實現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佈局的有效路徑,在“十三五”和“十四五”醫療衛生事業和醫療服務體系規劃中,積極謀劃雙中心整體佈局,將雙中心設置與建設工作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遠景目標綱要》,並通過立法形式將雙中心固化下來。

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抓緊研究推進雙中心規劃設置工作,印發設置規劃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明確設置標準和程序,搭建信息系統,確保工作有序、有力推進。截至2022年10月,已經設置了呼吸、中西醫結合、老年、兒童創傷神經傳染等國家醫學中心和兒童類別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近5年來,雙中心培養了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醫學領軍人才醫療技術水平和CMI值持續提升,牽頭或參與制定多項國際領域的指南,在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落實分級診療制度中發揮表率作用,成爲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先行者”。爲進一步規範雙中心設置與管理,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有利於雙中心發展和發揮作用的政策環境,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了《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6.2 二、文件內容

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包括7章32條,《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包括6章23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雙中心的功能定位,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作爲雙中心主管部門的有關職責。

二是確定雙中心管理的組織架構,對國家衛生健康委組建的工作專班、技術專班和專家組提出要求,並明確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託的主體醫院、雙中心的職責任務。

三是規定雙中心的設置流程包括制定規劃和標準、組織申報和審覈、提請審議和設置等步驟,提出編制規劃的主要考慮、設置標準的主要內容,並進一步明確了雙中心的申報、審覈、設置的具體要求,充分體現了“規劃引領、標準在前、客觀評價、規範設置”的工作原則。

四是明確雙中心依託的主體醫院隸屬關係不變,實行主體醫院黨委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要求雙中心明確內部架構,特別強調了各中心之間要建立協同工作機制,重大事項和年度工作應當報告,並且不得以中心名義設立分中心、分支機構。

五是明確主管部門對設置的國家醫學中心進行年度考覈,並確定了考覈形式、考覈內容以及根據考覈結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的具體要求。

六是強調專家組的規範管理,提出專家組成員實行聘任制度,對專家的基本條件、工作紀律、解聘情形進行了描述。

此外,文件進一步規範了雙中心的中英文名稱。兩份文件核心內容保持一致,同時根據雙中心的不同定位,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區分。

6.3 三、組織落實

各專業類別雙中心要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落實功能定位,主動擔當作爲,率先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劃,遴選轄區內符合雙中心設置標準的醫院,嚴格審覈醫院材料,制定支持雙中心發揮作用的建設方案並按程序申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將做好對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申報醫院的指導,依據設置規劃和標準,按程序設置雙中心並加強考覈管理,爲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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