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趙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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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肢體肌肉,及手足指,設被刀斧傷落,不在斃命之處,尚有皮連或皮已斷,先宜止其血,速趁血未冷,氣未散,安整原位,不可稍有歪斜,即在傷口摻生肌藥,外貼膏藥,加以布條紮緊,不使移動,隔三四日一換,月餘可痊。尚傷落之肢肉一過遲,而血枯氣散,雖如法安放上藥,必難接續歸原。因生氣已去,豈有復長之理?至接斷骨,妙在手法,當考傷科書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