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關於衛生系統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相關的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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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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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衛生系統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

《關於衛生系統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由衛生部於2011年12月26日衛政法發〔2011〕92號發佈,自2011年12月26日起實施。關於衛生系統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爲進一步促進衛生系統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規範權力行使,防止利益衝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下列人員:(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二)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級以上幹部及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科級以上負責人;(三)公立醫療衛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四)公立醫療衛生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利益衝突,是指領導幹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自身所具有的個人利益之間可能發生的衝突。第四條  領導幹部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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