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營養改善工作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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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養改善工作管理辦法

《營養改善工作管理辦法》由衛生部於2010年8月3日印發,自2010年9月1日起實施。營養改善工作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促進營養改善工作,提高居民營養質量與健康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養改善工作,是指爲改善居民營養狀況而開展的預防和控制營養缺乏、營養過剩和營養相關疾病等工作。第三條 營養改善工作應當以平衡膳食、合理營養、適量運動爲中心,貫徹科學宣傳、專業指導、個人自願、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把營養改善工作納入公共衛生範圍,採取綜合措施,普及營養知識,倡導營養理念,改善營養狀況。第五條 衛生部根據公共衛生問題、人羣營養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訂全國營養改善工作計劃、營養標準和指南,並定期發佈我國居民營養狀況報告。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營養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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