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人員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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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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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èi shēng bù jiàn kāng xiāng guān chǎn pǐn shěn pī gōng zuò rén yuán shǒu zé

2 註解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人員守則》由衛生部於1999年3月15日發佈,自1999年3月15日起實施。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人員守則

第一條 一切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及其它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部審批的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等各類與人體健康相關產品檢驗、申報受理、評審和批准等各環節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守則。

第二條 認真學習與國家健康相關產品審批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三條 掌握相關專業知識,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工作失誤。

第四條 堅持原則,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充分尊重申報單位的各項權益,耐心、準確解答申報者的問題,嚴禁生冷硬頂。

第五條 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有關工作程序規定,及時反饋信息

第六條 廉潔自律,不收受申報單位和個人的禮品、禮金,不參加申報單位和個人的宴請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務的活動,不得借工作之機謀取私利。

第七條 對申報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妥善保管、不泄密。在產品批准文件簽發前任何人不得將該產品審批的有關情況向外泄露。

第八條 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藉口、形式向申報者收取或攤派費用。

第九條 不得爲企業代理申報,不得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承攬有關的有償服務業務。

第十條 工作人員與產品申報單位和個人有可能影響審批公正性的利害關係時,應當自行迴避。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審批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由行爲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有關審批工作制度、程序規定者,衛生部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中止審批工作直至調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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