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程序相關的文獻報道

相關文獻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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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程序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程序》由衛生部於1996年3月26日發佈,自1996年5月1日起實施。2013年9月6日衛生部發布《關於廢止〈婦幼衛生工作條例〉等7件部門規章的令(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2號)》決定自2013年9月6日起廢止。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程序第一條爲保證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制定本程序。第二條健康相關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部審批的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流水線藥劑和流水線器械等其它與人體健康相關的產品。第三條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包括檢驗、受理、評審和批准。第四條凡國家有關法規規定需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的健康相關產品,必須按要求經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方可向衛生部申報。已獲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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