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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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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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

《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由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2號公佈,自2007年10日1日起施行。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一條爲了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維護人民羣衆用藥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省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藥品研製、生產(配製)、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價格、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律規定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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