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立法程序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3年10月2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佈,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發佈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規定》(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3號)同時廢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立法程序規定第一條爲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立法程序,保證立法質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立法活動:(一)編制食品藥品監管中長期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二)提出食品藥品監管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建議;(三)起草、報送食品藥品監管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四)根據總局職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規章;(五)其他有關立法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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