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性心動過速臨牀路徑(2010年版)》由衛生部於2010年12月10日衛辦醫政發〔2010〕197號印發。
房性心動過速臨牀路徑(2010年版)
一、房性心動過速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房性心動過速(ICD-10:I47.101)。
經導管心內電生理檢查及消融治療(ICD-9-CM-3: 37.34/37.26)。
(二)診斷依據。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心血管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年)、《ACC/AHA/ESC 2003年室上性心律失常治療指南》(JACC 2003,42卷,第8期)等國內外治療指南。
1.局竈性房性心動過速。
局竈性房性心動過速(簡稱房速)定義爲激動起源自心房內較小區域,然後離心性擴布,並於此後心動週期內較長的時間內無心內膜的激動。此類心動過速多爲自律性增高機制,心房率通常在100–250次/分。部分患者可以是多竈性起源,表現爲房速頻率不一致以及心電圖P波形態多變。
(1)臨牀表現:包括心悸、眩暈、胸痛、呼吸困難、疲乏及暈厥等。兒童可出現進食困難、嘔吐及呼吸急促。局竈性房速多呈短陣性、陣發持續性,部分呈無休止性。呈短陣性發作或持續時間短的房速,如果合併竇性心動過緩或者在房性心動過速終止時有竇性停搏,可導致暈厥或黑朦。局竈性房速患者的臨牀一般爲良性過程,但無休止性發作可以導致心動過速心肌病或加重原有心血管疾病,引起心力衰竭。兒茶酚胺水平增高往往可以加重發作。
(2)心電圖表現:心電圖常表現爲長RP’。PR間期的變化一般與房速的頻率有關。如出現房速伴房室傳導阻滯,則可以排除AVRT。
(3)根據局竈性房速時體表心電圖的P波形態,可以初步判定其起源部位。P波在Ⅰ和AVL導聯呈負相,或V1導聯呈正相,一般提示爲左房起源。此外,下壁導聯P波呈負相,提示激動由下向上傳導;下壁導聯P波呈正相,提示激動由上向下傳導。起源於高位終末嵴或右上肺靜脈的房速的P波形態可以與竇律的P波形態相似。然而前者的P波在V1導聯多呈正相。偶見起源於主動脈根部的房速。
2.折返性房速。
其機制是繞固定解剖障礙或功能性障礙區的折返。原發性的折返性房速多見於老年患者且多發於右房,心臟外科術後以及心房顫動消融術後容易產生折返性心動過速,其頻率多在180-300次/分,房室傳導以2:1多見但也可以出現1:1傳導,嚴重時可導致血流動力學不穩定或心力衰竭。心電圖顯示P波與竇性者形態不同,多數情況下心房激動連續存在,產生鋸齒樣心房波。三維電生理標測以及拖帶標測有助於明確折返性房速的機制和折返路徑。此外,部分有器質性心臟病(尤其各種原因導致右心房明顯擴大者)手術史的患者可能合併竇性心動過緩甚至竇性靜止,在轉復或導管消融術後需要進行起搏器植入術。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心血管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年)、《ACC/AHA/ESC 2003年室上性心律失常治療指南》(JACC 2003,42卷,第8期)等國內外治療指南。
1.查找引起房速的病因,確定治療方案。
2.治療誘因(包括洋地黃過量、電解質或代謝紊亂、慢性肺部疾病等)。
3.藥物治療(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
4.經導管消融。
適應證:
(1)反覆發作症狀性房速,推薦級別I;
(2)症狀性或無症狀性的無休止房速,推薦級別I;
(3)非持續性的無症狀性房速,推薦級別Ⅲ。
5.獲得患者及家屬有關病情以及相關搶救的知情同意。
(四)標準住院日爲5–7天。
(五)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I47.101房性心動過速疾病編碼。
2.除外洋地黃過量、電解質或代謝紊亂和慢性肺部疾病等造成的房速。
3.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六)首診處理(急診室)。
1.明確房速的診斷。
2.明確患者血流動力學狀態,確定終止或緩解房速的方式:
(1)血流動力學不穩定、出現意識不清者,立即給予同步直流電覆律,終止房速;
(2)血流動力學不穩定、但意識尚清楚者,給予靜脈誘導麻醉後同步直流電覆律;
(3)血流動力學穩定者,可採用抗心律失常藥物復律或暫時觀察,心室率過快時可應用藥物控制心室率。
3.初步篩查引起房速的基礎疾病,確定治療方案:
(1)存在洋地黃過量、代謝或電解質紊亂、慢性肺部疾病等誘因的患者,房速終止後給予停藥觀察,補充電解質等治療後進入“藥物治療流程”;
(2)符合導管消融適應證的房速患者進入“電生理檢查+經導管消融手術流程”;
(3)對於多源性房速,抗心律失常藥物往往效果較差。治療一般針對原發的肺部疾病和/或糾正電解質紊亂。
(七)術前準備(電生理檢查+經導管消融術)1–2天。
必需的檢查項目:
1.心電圖、24小時動態心電圖(Holter);
2.血常規+血型、尿常規、便常規;
3.肝腎功能、血電解質、血糖、血氣分析、凝血功能、心肌血清生化標記物、感染性疾病篩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
4.超聲心動檢查、胸片,對於持續性局竈性房速和折返性房速,應當排除左房血栓的存在。
(八)選擇用藥。
1.根據基礎疾病情況對症治療。
2.抗心律失常藥物(包括靜脈和口服)。
3.必要時術前使用預防性抗菌藥物(參照《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衛醫發〔2004〕285號)。
(九)手術日爲入院第2–3天。
明確患者房速的基礎疾病後,可選擇電生理檢查+經導管消融術。部分患者對藥物反應差且心功能障礙,可行緊急消融術。
1.麻醉方式:局部麻醉。
2.術中用藥:局部麻醉藥,誘導麻醉藥(需行直流電覆律者)。
(十)術後恢復3–4天。
1.需複查心電圖。
2.必要時複查Holter和超聲心動檢查。
(十一)出院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無其他需要繼續住院的併發症。
(十二)變異及原因分析。
1.消融術部分成功,另需藥物治療。
2.消融術後因患者竇房結功能不良需植入永久起搏器。
3.其他情況,包括手術併發症等。
二、房性心動過速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房房性心動過速(ICD-10:I47.101)
行經導管心內電生理檢查及消融治療(EPS+RFCA)(ICD-9-CM-3: 37.34/37.26)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病歷號: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標準住院日:5–7天
發病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到達急診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日期 |
到達急診(0–30分鐘) |
到達急診(0–60分鐘) |
到達急診(0–24小時)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描記12導聯心電圖 □ 評價心電圖 □ 詢問病史 □ 檢查生命體徵,體格檢查 □ 完成血流動力學評估 □ 根據患者病情,向家屬交 代可能的風險、所需搶救 措施(包括同步直流電轉 復及氣管插管、動脈深靜脈穿刺等),並獲得家屬的知情同意簽字 |
□ 請上級醫師會診 □ 如患者因血流動力學不穩 定,若沒有禁忌,即刻予以 同步直流電覆律 □ 如血流動力學尚穩定,可予 抗心律失常藥物復律或暫時觀察,心室率過快時可應用藥物控制心室率 □ 向家屬交代病情,簽署相關 知情同意書 |
□ 評價病史及基礎病,分析各項化驗結果 □ 再次向家屬交代病情和治療措施,簽署相關知情同意書 □ 準備收入相關病房 □ 洋地黃過量,代謝或電解質紊亂,慢性肺部疾病等誘因(病因)或無手術指徵採用“藥物治療流程” □ 符合導管消融適應症的房速採用“EPS+RFCA流程表” □ 密切觀察患者血流動力學和 心室率情況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吸氧 □ 心電、血壓和血氧監測 臨時醫囑: □ 描記12導聯心電圖 □ 血清心肌標記物測定 □ 血常規+電解質 □ 動脈血氣分析 □ 凝血功能 |
長期醫囑: □ 一級/特級護理 □ 每小時測量記錄生命體徵 □ 臥牀、禁食水 □ 心電、血壓和血氧監測 □ 復律後維持竇律治療(按需) 臨時醫囑: □ 麻醉機吸氧(如需同步直流電轉復) □ 靜脈予麻醉藥物(如需同步直流電覆律) □ 同步直流電覆律(按需) □ 描記12導聯心電圖(轉復後) □ 靜脈應用抗心律失常藥(直流電轉復後按需) |
長期醫囑: □ 一級/特級護理 □ 臥牀 □ 心電、血壓和血氧監測 □ 吸氧 □ 復律後維持竇律治療(按需) 臨時醫囑: □ 口服/靜脈抗心律失常藥物 □ 針對異常化驗指標進行復查 |
主要護理工作 |
□ 協助患者或家屬完成掛 號、交費等手續 □ 取血並建立靜脈通道,記錄患者一般情況和用藥 |
□ 一級/特級護理 □ 準確記錄治療過程(時間、病情變化) |
□ 一級/特級護理 □ 準確記錄治療過程(時間、病情變化) |
病情變異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簽名 |
|||
醫師簽名 |
*注:本流程只適用於需要電生理檢查並經導管消融、非危重搶救的房速患者。
日期 |
住院第1–2天 |
住院第2–3天 (手術日) |
住院第3–4天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上級醫師查房 □ 分析病因、危險分層、監護強度、治療效果評估 □ 確定下一步治療方案 □ 完成病歷書寫 □ 向家屬交代可能的風險,所需診治方案,並獲得家屬的知情同意簽字 |
□ 確定患者是否需要進行電生理檢查+經導管消融術 □ 完成術前準備 □ 繼續調整抗心律失常藥 |
□ 術後觀察血壓、心率和心電圖的變化以及有無心包填塞、氣胸、血管併發症的發生。有併發症發生則及時處理 □ 術後穿刺部位觀察 □ 術後給予抗菌藥物 □ EPS+RFCA術後患者有置入永久起搏器指徵,轉入“永久起搏器植入術流程”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二級護理 □ 心電、血壓和血氧監測 臨時醫囑 □ 描記12導聯心電圖 □ Holter(按需) □ 心臟CT或MRI(按需) □ 抗心律失常藥(按需) □ 經食道超聲檢查(按需) |
長期醫囑 □ 二級護理 臨時醫囑 □ 明日局麻下行EPS+RFCA術 □ 備皮 □ 手術前晚可口服鎮靜藥物 □ 繼續調整抗心律失常藥(按需) |
長期醫囑 □ 今日行EPS+RFCA手術 □ EPS+RFCA術後護理 □ 臥牀 □ 心電、血壓監測 □ 吸氧 □ 血小板活化劑或抗凝治療 □ 術前預防性應用抗菌藥物 臨時醫囑 □ 繼續調整抗心律失常藥(按需) □ 描記12導聯心電圖 □ 超聲心動圖(必要時) |
主要護理工作 |
□ 入院宣教 □ 病房設施及相關規定介紹 □ 心理及生活護理 |
□ 心理及生活護理 □ 指導患者相關治療和檢查活動 |
EPS+RFCA術中如 □ 穿刺靜脈者,術後加壓包紮,沙袋壓迫2小時,平臥4–6小時後可下地活動 □ 如穿刺動脈,術後加壓包紮,可延長至8小時,平臥12小時後解除包紮 |
病情變異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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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簽名 |
日期 |
住院第4–5天 |
住院第5–6天 (出院日)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安排術後相關檢查 □ 術後向患者交代注意事項 □ 術後傷口觀察,換藥等相關治療 □ 術後血小板活化劑或抗凝治療 □ 術後繼續給予抗菌藥物 □ 確定行EPS+RFCA術的患者是否可以出院 |
如果患者可以出院: □ 通知出院處 □ 通知患者及其家屬出院 □ 將“出院總結”交給患者 □ 向患者交代出院後注意事項 □ 告知隨訪相關內容及聯繫方式 □ 如果患者不能出院,請在“病程記錄”中說明原因和繼續治療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心電、血壓監測 □ 血小板活化劑或抗凝治療 臨時醫囑 □ 換藥1次(EPS+RFCA術後6小時解除包紮,局部聽診有無雜音) □ 預防性抗菌藥物 □ 繼續使用抗心律失常藥(按需) |
出院醫囑: □ 出院醫囑 □ 出院帶藥:血小板活化劑或抗凝治療;繼續使用抗心律失常藥(按需) □ 定期複查 |
主要護理工作 |
□ 術後心理及生活護理 □ 配合醫師傷口換藥 □ 指導並監督患者術後的治療與活動 |
□ 幫助患者辦理出院手續 □ 出院指導 |
病情變異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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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