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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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於2010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爲規範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餐飲服務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不適用於食品攤販和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納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的範圍。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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