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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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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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由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7號公告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爲了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行爲,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生產經營危害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責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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