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標準基本信息
ICS 11.040
CCS C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 819—2023《縣級綜合醫院設備配置標準》(Standard for Equipment Configuration in County General Hospital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年7月26日《關於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縣級綜合醫院設備配置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3〕5號)發佈,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4 標準發佈通告
關於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縣級綜合醫院設備配置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3〕5號
現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縣級綜合醫院設備配置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該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3年7月26日
5 前言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醫療衛生建設裝備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劃發展與信息化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學裝備協會、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北京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自林、侯 巖、李志勇、崔澤實、李鵬偉、孫 湛、張 穎、孫曉偉、鄭 陽、蔡葵。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縣級綜合醫院萬元及以上設備配置的基本原則,並根據醫院規模提出設備配置的品目和數量。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沒有規範性引用文件。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設備 equipment
指直接或間接使用於人體的醫用儀器、醫療設備。
3.2
牀位規模 the number of beds
以編制牀位爲準,即由衛生健康部門覈准的牀位數量。
6.4 4 基本原則
6.4.1 4.1 設備配置與人民健康需求相適應
縣級綜合醫院應根據當地服務人口和健康需求,科學編制業務發展規劃和設備配置規劃。
6.4.2 4.2 設備配置與規模和服務量相適應
縣級綜合醫院應在明確功能定位的基礎上,科學合理配置與自身規模和服務量相適應的設備品目及數量。
6.4.3 4.3 設備配置科學合理
縣級綜合醫院設備配置要考慮機構的業務發展、專科建設、科室建設、人才培養等發展需要,要對縣級綜合醫院的服務方向具有支撐作用,要根據醫療業務情況適度配置。除臨牀科室配備必備專科檢查治療設備外,其他設備原則上均應統一管理使用,提高設備使用率,避免資源浪費。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應按照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6.5 5 縣級綜合醫院設備品目及數量
6.5.1 5.1 設備要求
具有與臨牀科室、醫技科室、輔助科室功能定位相匹配,能夠滿足臨牀診療疾病及開展醫療技術等服務需求的設備。
擬籌備建設的科室可參考本標準配置相應設備。
6.5.2 5.2 設備數量
不同規模的縣級綜合醫院臨牀科室、醫技科室、輔助科室萬元以上設備配置數量可參照表 1 執行。萬元以下設備如輸注泵等,縣級綜合醫院根據自身發展需求進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