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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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並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第六條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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