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醫學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醫學知識庫 + 健康測試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於1986年12月2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是指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和公佈。第四條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第五條國境衛生 ...

掃碼訪問

可用醫學百科App / 微信 / 手機瀏覽器 掃碼

特別提示:本站內容僅供初步參考,難免存在疏漏、錯誤等情況,請您核實後再引用。對於用藥、診療等醫學專業內容,建議您直接咨詢醫生,以免錯誤用藥或延誤病情,本站內容不構成對您的任何建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