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第三章 疫情報告、通報和公佈第四章 疫情控制第五章 醫療救治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爲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爲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羣衆。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爲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 ...
可用醫學百科App / 微信 / 手機瀏覽器 掃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