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雲南省藥品管理條例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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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雲南省藥品管理條例

《雲南省藥品管理條例》200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雲南省藥品管理條例第一條爲了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藥品研製、生產、配製、經營、使用及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全省藥品行業發展規劃,並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實施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協調和支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的研製、生產、配製、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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