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994年9月2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爲保障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管理的預防用生物製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甲類、乙類和丙類傳染病的菌苗、疫苗、類毒素等人用生物製品。衛生部根據需要可以增加或解除預防用生物製品管理的品種。第三條預防用生物製品實行計劃生產、計劃供應的管理體制。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預防用生物製品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預防用生物製品的統一監督管理。中國生物製品總公司根據衛生部委託,協助管理全國預防用生物製品的生產供應。經衛生部指定或批准的部門主管機構負責對本系統預防用生物製品實施統一管理,並接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第五條各級衛生防疫站負責本辦法規定管理的預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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