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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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於2014年7月7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8月10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4號)公佈,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第一條  爲加強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的管理,規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的認定與處理,保障考試公平、公正,維護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對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及考點違紀違規行爲的認定和處理。第三條  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爲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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