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2000年6月15日經第4次部務會討論通過。2000年7月10日發佈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加強醫療氣功管理,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運用氣功方法治療疾病構成醫療行爲的各類機構和人員,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氣功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氣功的監督管理。第四條“醫療氣功”列入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的“中醫科其他”類中。第二章機構與人員第五條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除本規定發佈前,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管理機構批准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醫療機構,可以按本規定重新申請審批開展醫療氣功活動以外,今後新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暫限於縣級以上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和綜合醫院的中醫科。第六條醫療機構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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