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2011年02月14日修訂版

BY banlang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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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是爲規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的藥品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涵蓋影響藥品質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確保藥品質量符合預定用途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全部活動,是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註冊要求的藥品。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範,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爲。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最新版本《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已經於2011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79號發佈,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改、擴建)車間應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的要求。現有藥品生產企業將給予不超過5年的過渡期,並依據產品風險程度,按類別分階段達到新版藥品GMP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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