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制定,於2010年12月16日衛醫政發〔2010〕106號印發。正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爲了加強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的管理,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執業資格,從事醫療相關活動的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第三條 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分爲以下四類:(一)港澳醫師:包括香港醫療專業技術人員中的醫生、中醫、牙醫和澳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中的醫生、中醫生、中醫師、牙科醫生、牙科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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