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2000年9月7日第五次部務會討論通過,2000年10月31日發佈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加強對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團體(以下簡稱社會團體)的管理,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的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衛生部是衛生行業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人事司承擔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職能。各社會團體的掛靠單位是其依託單位。第三條社會團體經登記註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據社會團體章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衛生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團體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社會團體要積極開展有關業務活動,在開展活動時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衛生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努力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積極承擔衛生部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委託的工作。任何社會團體都不得擅自以衛生部的名義開展活動,社會團體名稱前不得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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