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衛生部等4部門關於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指導意見》由衛生部、保監會、財政部、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12年4月11日衛農衛發〔2012〕27號發佈。衛生部等4部門關於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指導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提出的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有關要求,深入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建設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運行機制,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平穩高效運行,現就商業保險機構受政府委託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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