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992年10月7日發佈,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爲了加強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管理,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醫學技術的交流和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是指在外國取得合法行醫權的外籍醫師,應邀、應聘或申請來華從事不超過一年期限的臨牀診斷、治療業務活動。第三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經過註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印製。第四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有在華醫療機構作爲邀請或聘用單位。邀請或聘用單位可以是一個或多個。第五條外國醫師申請來華短期行醫,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與聘用單位簽訂協議。有多個聘用單位的,要分別簽訂協議。外國醫師應邀、應聘來華短期行醫,可以根據情況由雙方決定是否簽訂協議。未簽訂協議的,所涉及的有關民事責任由邀請或聘用單位承擔。第六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協議書必須包含以下內容:(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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