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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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1日部務會通過。2002年3月28日發佈,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加強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第三條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審批第五條下列食品添加劑必須獲得衛生部批准後方可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中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二)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中的品種需要擴大使用範圍或使用量的。第六條申請生產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申請表;(二)原料名稱及其來源;(三)化學結構及理化特性;(四)生產工藝;(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連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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