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食品安全信息公佈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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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品安全信息公佈管理辦法

《食品安全信息公佈管理辦法》由衛生部會同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2010年11月3日衛監督發〔2010〕93號發佈,自2010年11月3日起實施。食品安全信息公佈管理辦法第一條爲規範食品安全信息公佈行爲,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知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消費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有關信息。第三條食品安全信息公佈應當準確、及時、客觀,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食品安全信息分爲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佈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佈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信息。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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