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劑 2009年01月13日修訂版

BY banlang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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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劑型之一。藥物研成粉末爲散。可內服又可外用。內服:粗末加水煮服;細末用白湯、茶、米湯或酒調服。外用:研成極細末,撒於患處,或用酒、醋、蜜等調敷於患處。

散劑係指一種或多種藥材混合製成的粉末狀製劑。分爲內服散劑和外用散劑。

散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供製散劑的藥材均應粉碎。一般散劑應通過六號篩,兒科及外用散劑應通過七號篩。

二、散劑應乾燥、疏鬆、混合均勻、色澤一致.如含有毒、劇藥或貴重藥的散劑時,應採用等量遞增配研法混勻並過篩。

三、用於深部組織創傷及潰瘍面的外用散劑,應在清潔避菌環境下配製。

四、一般散劑應密閉貯藏,含揮發性藥物或易吸潮藥物的散劑應密封貯藏。

【均勻度】

取供試品適量置光滑紙上,平鋪約5cm<2>,將其表面壓平,在亮處觀察,應呈現均勻的色澤,無花紋、色斑。

【水分】

取供試品照水分測定法測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過9.0%。

【裝量差異】

單劑量、一日劑量包裝的散劑裝量差異限度應符合下表規定:

 標示裝量  裝量差異限度
 0.1g或0.1g以下  ±15%
 0.1g以上至0.5g    ±10%
 0.5g以上至1.5g     ±8%
 1.5g以上至6g     ±7%
 6g以上  ±5%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袋(瓶),分別稱定每袋(瓶)內容物的重量,每袋(瓶)的重量與標示裝量相比較,超出限度的不得多於2袋(瓶),並不得有1袋(瓶)超出限度一倍。

未規定用量的外用散劑和非單劑量的大規格包裝散劑不檢查裝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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