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暫行規定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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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暫行規定

《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暫行規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於2013年12月27日國衛辦醫發〔2013〕44號印發,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爲加強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行爲,促進內鏡診療適宜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鏡診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過人體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內鏡器械在直視下或輔助設備支持下,對局部病竈進行觀察、組織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補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確診斷、治癒疾病、緩解症狀、改善功能等爲目的的診斷、治療措施。第三條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實行分級管理。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鏡診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工作。第五條醫療機構開展內鏡診療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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